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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外國孤兒要滿足哪些條件

欄目: 收養贍養 / 發佈於: / 人氣:1.63W

一、收養外國孤兒要滿足哪些條件

收養外國孤兒要滿足哪些條件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收養孤兒、棄兒或殘疾兒童的行爲,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義性質,所以,國家鼓勵這種收養。因此,只要收養人確實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無論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進行收養。但是,有配偶者應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仍須有40週歲以上的年齡差。收養孤兒需要那些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孤兒收養人的條件。年滿30週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病、絕症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2、被收養孤兒的條件。喪失父母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10週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3、孤兒送養人的條件。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

二、被收養人需滿足哪些條件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並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2)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4)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收養外國孤兒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了吧,實踐中光是滿足了法定的條件還不夠,此時需要按照規定辦理法定的收養手續,這樣收養關係纔會合法化。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