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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多久籤勞動合同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47W

一、勞動者工作多久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工作多久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這些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十條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嗎?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對勞動者工作多久籤勞動合同的相關解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但如果是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會有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滿一個年。解僱員工需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