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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租房合同誰來承擔責任?

欄目: 房屋租賃 / 發佈於: / 人氣:7.71K
違反租房合同誰來承擔責任?
律師解析:違反租房合同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出租人的違約責任包括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交付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的、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包括未按約支付租金的、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的、擅自轉租轉借換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