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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與劉X、黃X專民間借貸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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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與劉X、黃X專民間借貸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康XX與劉X、黃X專民間借貸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文書內容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湘民申4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康XX,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漣源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XX,湖南泰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晨,湖南泰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X,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漣源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黃X專,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漣源市。
再審申請人康XX因與被申請人劉X、黃X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終8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康XX申請再審稱,一、黃X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原一、二審開庭時均未到庭,無法查明本案借款是否償還的基本事實,應駁回劉X對申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二、此借款約定了借款期限,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一般保證,劉X起訴時已超過擔保期間,申請人依法免除了保證責任。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劉X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將此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劉X提交意見稱,借據上並未寫明還款期限,故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借款的保證期間是否已過;康XX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因案外人邱XX將其對黃X專享有的債權部分轉讓給劉X,故黃X專向劉X出具了一張120萬元的借條,該債權轉移合法、有效,黃X專與劉X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同時,康XX以無限擔保人身份在該借條上簽字,並註明:“此款限於2014年12月23日歸還,如未歸還本人願承擔一切後果”。根據上述內容,康XX在本案中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雙方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故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且經原審查明,借貸雙方在借條中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該借款的保證期間應自劉X要求債務人黃X專履行義務時即本案起訴之日起計算,故原審認定康XX作爲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沒有超過,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並無不當。康XX認爲已免除保證責任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康XX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曾羣山
審判員  米 佳
審判員  匡小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趙雙富
代理書記員鄧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