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XX,農民。
委託代理人劉光禮,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高X,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婁X,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解XX訴被告婁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解XX於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解XX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解XX撤回起訴。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解XX負擔。
審判員劉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XX
書記員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