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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證據

欄目: 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4.13K
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證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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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如何找證據

證據的來源一般有三種情形:(1)原始積累;(2)臨時收集;(3)專業鑑定。一、證據的來源:(1)原始積累:在日常生活中逐漸留存、積累下來的、與相關事實有必要關聯的票據和其他一些文字資料等。(2)臨時收集:由於一時需要證明某些方面的事實存在,而沒有現成的資料依據,專門爲了獲得與之相關的材料,而臨時進行收集。(3)專業鑑定:有些證據可以通過專業鑑定獲得。例如:親子鑑定、房屋質量(造價)鑑定、產品質量鑑定,等等。專業鑑定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完成。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三、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不能作爲證據的情形: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