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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2.71W

本文主要是講解關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的相關內容。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是依靠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判定案件主要事實。民事訴訟證據的現實意義是方便案件利害關係人在民俗訴訟中,捍衛自身的合乎法律的利益,同時爲人民法院查清民訴案件的主要事實,由此作出裁判具有非常關鍵的的作用。以下爲法律365網站小編爲您作詳細的闡述。

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

一、民事證據制度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對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二、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爲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覈實,以確定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民事訴訟證據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爲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

四、民事訴訟證據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五、民事訴訟證據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爲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爲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視聽資料是通過圖像、音響等來再現案件事實的,其特徵具有生動逼真、便於使用、易於保管等特點。

六、民事訴訟證據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爲證人證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以上規定大致說明了民事訴訟證人的範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兩大類。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證言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

第一,證人證言是瞭解案件事實的人提供證明。

第二,證人證言只包括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第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七、民事訴訟證據鑑定結論 

鑑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請或指派憑藉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科學研究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結論的人。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普遍認爲鑑定人是訴訟參與人。

八、民事訴訟證據勘驗筆錄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爲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的行爲。對於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叫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方法。

以上是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的相關問題的解釋以及闡述。根據我國最新的法律解釋,解釋中表明我國人民法院採納的有關視聽資料應當包括錄音材料和影視材料。電子證據是通過網絡郵件、數據交流、網絡聊天保存信息、微博、手機短信這類的形式保存在電子媒介中的信息。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識,歡迎您直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