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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在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

欄目: 律師文集 / 發佈於: / 人氣:1.61W

在當今,按揭房成爲取得房產的主要方式,因按揭房的分割問題引起的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在離婚案件中,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約定分割,關鍵是沒有約定,並且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取得房產證書的情況下,按揭房屋如何處理,備受關注。

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在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

關於這個問題,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根據《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界定來看,若雙方所爭議的按揭房屋是在婚前所購買,出資方購買所欠貸款應視爲一方在婚前所欠債務。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該債務的,應視爲對出資方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應給付另一方共同償還的部分款項。

第二種意見認爲,雖然大多數青年男女在結婚前沒有什麼積蓄用於買房,但按揭給即將結婚的男女提供了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即使婚前沒有按揭貸款買房,婚後雙方也將通過按揭貸款等方式購房。若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婚後他們就無再購房需求,雙方可將全部精力用於償還銀行購房貸款,雙方對房屋的最終獲得都付出了艱辛的努力,如果將房屋作爲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購房人所有,則對婚後一方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應將婚前購房首付款作爲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從房屋的現有價款中予以刨除,對剩餘部分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種意見認爲,根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按揭貸款所買房屋應作爲出資方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應視爲對婚前出資方個人債務的償還,婚前出資方需支付給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另外,考慮房屋增值的情況,對房屋增值部分應作爲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的原則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前一方支付的房產價款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分割房產價值的時候應當首先予以扣除。婚後償還的貸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共同財產的標準,就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還要充分考慮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當今,按揭房成爲取得房產的主要方式,因按揭房的分割問題引起的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在離婚案件中,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約定分割,關鍵是沒有約定,並且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取得房產證書的情況下,按揭房屋如何處理,備受關注。

根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按揭貸款所買房屋應作爲出資方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應視爲對婚前出資方個人債務的償還,婚前出資方需支付給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另外,考慮房屋增值的情況,對房屋增值部分應作爲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的原則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前一方支付的房產價款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分割房產價值的時候應當首先予以扣除。婚後償還的貸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共同財產的標準,就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還要充分考慮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