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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獲取補償? | 房產糾紛律師:未有使用權的宅基地拆遷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7.71K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將這些案件改編爲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房產糾紛律師:未有使用權的宅基地拆遷,能否獲取補償?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一.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

原告陳A訴稱,1995年8月19日,被告購買了我所有的位於A市一號房產一處,價款爲13000.00元。2013年,我以涉案房產建設土地爲農村宅基地,我與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定爲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判令被告返還給我位於A市一號房產。因被告與Q村委簽訂了拆遷協議,原房產已收歸Q村委所有,被告通過置換的方式取得了位於A市道辦事處Q村二號房產。2013年12月24日,A市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我與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駁回了我要求被告返還位於A市道辦事處Q村×號房產一處的訴訟請求。現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位於A市 道辦事處Q村二號房產。

被告辯稱

被告陳B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申請使用該組織宅基地,舊房已經被拆遷,已經不再佔有相應的宅基地,被告取得的新房佔有的是新的宅基地,原告的戶口已經遷出Q村,喪失了使用Q村新宅基地的權利,故無權向被告主張返還置換的樓房。被告通過與Q村委簽訂拆遷協議取得了樓房,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無權主張拆遷協議的效力。

原告依法不能得到舊房,同樣也不應得到新房,不享有主張超過法律規定可以享有補償範圍的權利。被告現僅有新房一處,如果新房歸原告所有,被告只能露宿街頭,在雙方均不具有取得新房資格的情況下,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995年8月19日,原、被告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根據契約的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位於A市一號房產一處賣給被告,價款爲13000.00元。上述房產所涉土地爲農村宅基地。原、被告分別於1992年12月、1994年將戶口遷入A市道辦事處西嵐村。2009年,被告與A市道辦事處Q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拆遷協議,同意將X號房產拆遷,約定補償價格爲每平方米1300.00元,搬家費爲1200.00元。經Q村委測算,覈定涉訴房產拆遷面積爲120.23平方米。在本次訴訟前,涉案原X號房產已被拆除,Q村委置換給被告位於A市道辦事處Q村二號房產,該樓建築面積爲94.59平方米,被告現已入住該樓。被告隨樓購買了面積爲15.65平方米的地下室一戶。地下室價格爲每平方米800.00元,樓房與被拆遷房差額面積按每平方米1400.00元結算。

2013年5月,原告以買賣房產建設土地爲農村宅基地,與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定爲由在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判令被告返還位於A市一號房產一處。2013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民事判決書,以被告非Q村經濟組織成員,原、被告間的房屋買賣行爲擾亂了現行的集體土地管理秩序和農村經濟管理體制,雙方間買賣的X號房產已置換給Q村委所有爲由,判決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X號房產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中,本院對被告如需返還原告樓房後損失賠償問題進行了釋明,但被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反訴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有關證明材料在案爲憑。

三.法院判決

一、被告陳B將位於A市 道辦事處Q村二號房產返還給原告陳A。

二、原告陳A返還被告陳B購房款13000.00元。

四.律師點評

根據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判決,原、被告間簽訂的×號房屋買賣契約無效,對此不存異議。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被告就涉案原X號房屋與村委訂立的拆遷協議內容,原告予以認可,被告據此置換分得的樓房在原、被告間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返還原告,原告應返還被告購房款13000.00元。原、被告買賣的X號房產宅基地使用權仍登記在原告名下,雖原告現不屬於Q村集體組織成員,但這並不影響原告對原已取得的宅基地行使權利。位於Q村二號房產是依據Q村委與被告簽訂的拆遷協議,基於原、被告間買賣的X號房產置換取得,爲此該樓房的宅基地不屬於重新審批取得。被告與Q村委簽訂拆遷協議的基礎系原、被告買賣的×號房產,故被告以合同的相對性,提出原告無權主張拆遷協議的效力之抗辯,理由不當,不予支持。

公民自身權力的保護,應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爲前提,故被告以現僅有新房一處,如果新房歸原告所有,被告只能露宿街頭爲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對損失賠償部分未提起反訴,可另案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