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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違法了? | 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15W

試用期可以說是一段雙向選擇的時期,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提前三天通知便可以離開用人單位了。若是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當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實踐中,試用期內以不合格爲由解除合同,卻很容易構成違法解除,該怎樣避免呢?  

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怎麼違法了?

案件簡述  

2015年11月11日胡某旺入職三精模具公司,擔任技術員一職。  

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爲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21日,試用期爲兩個月。  

2015年12月23日,三精模具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辭退胡某旺。  

胡某旺認爲三精模具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遂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三精模具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00元;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6000元。仲裁結果:1.三精模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元;2、駁回胡某旺其他仲裁請求。  

胡某旺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認爲  

胡某旺與三精模具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約束。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三精模具公司與胡某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精模具公司主張胡某旺在工作期間違反工作規程將工件毀壞報廢,並經主管批評教育拒不承認錯誤,故以其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與胡某旺解除勞動合同。三精模具公司爲此提供了《異常報告書》、《員工辭退審批表》、通告等予以證明。而胡某旺以上述證據均無其簽名確認爲由不予認可。  

本院認爲,三精模具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均屬單方製作,胡某旺對此亦不予認可,故不足以證明胡某旺存在其所主張的違紀事實,三精模具公司應向胡某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元。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可行的,不過想要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錄用條件爲員工知曉  

錄用條件應當合法合理,考覈標準應當科學有效,而且最好有勞動者的簽字以證明勞動者知曉錄用條件。  

2.試用期符合國家法定期限  

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有證據證明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若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提供的證據需合法有效,若提供不了相關證明,用人單位會面臨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4.需在試用期內辭退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若是過了試用期再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解除,顯然是不合理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改編自: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9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