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除按第三十六條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須員工簽字同意外。其他情形,並不需要員工簽字同意,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員工不簽字的,公司可以採用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同樣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