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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 試用期解除合同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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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合同要什麼條件,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試用期解除合同要什麼條件,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者如果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或者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