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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金融商品轉讓營業稅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02W
2003金融商品轉讓營業稅
納稅人從事不同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爲“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爲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