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
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債務人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1.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
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
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3.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並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