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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保補繳新政策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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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保補繳新政策2022年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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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保補繳新政策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參保單位和職工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 按照歷年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滯納金。其中,欠費單位履行緩繳協議期間,補繳已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欠費,不繳納滯納金;應保未保、中斷繳費等新增補繳的,繳納滯納金。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2、職工無法提供補繳期間的歷年工資收入或歷年工資收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的,補繳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全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補繳2007年底以後的,以全省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3、以個人身份補繳且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補繳的終止時間爲2011年6月,根據補繳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補繳的起始時間;以個人身份補繳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實際繳費年限的,補繳的起止時間以不重複爲原則,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據補繳的年限確定其補繳的時間段。


    4、參保單位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轉招爲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轉招以前按規定計算爲連續工齡的年限,尚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時仍執行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原臨時性用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6]121號)的規定。


    5、參保單位爲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執行人社部門已公佈的歷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執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