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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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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新司法解釋
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司法解釋
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司法解釋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至於行爲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爲了揮霍享受,還是爲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爲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爲。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