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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續約不得約定試用期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45W
合同續約不得約定試用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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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約定試用期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試用期作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於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關於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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