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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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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1、只要行爲人實施的投毒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
2、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屬於結果加重犯,會加重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