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一九九九]十四號
頒佈時間:1999-06-25
實施時間:1999-07-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爲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