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衛生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關於擴大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

欄目: 民商法類 / 發佈於: / 人氣:4.58K

衛生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關於擴大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

衛生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關於擴大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

爲了深化衛生工作改革,增強醫療衛生機構的生機和活力,充分發揮醫療衛生人員的積極性和技術、設備潛力,擴大醫療衛生服務,爲社會多作貢獻,現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財政部,人事部(已撤銷),國家物價局(已變更),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11-09

實施時間:1988-11-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根據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方針和政策,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可以與衛生主管部門簽訂定任務、定編制、定質量和經費包乾合同。在確保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管理、自主經營、自主支配財務收支,並決定本單位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分配形式。衛生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合同內容對承包單位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

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經費補助,除大修理、大型設備購置及離退休人員經費外,實行定額包乾。包乾期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包乾基數,應根據國家財政收入情況,並考慮單位在承包期內收支變化因素,合理確定。包乾後,在合理定編、定員的前提下,減人不減錢,增人不增錢。

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經費包乾以後的收支結餘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縣以上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低於40%)的事業發展基金外,其餘部分由單位自主分配。

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放寬到4個半月基本工資。各單位發放多少獎金,應根據單位收支結餘情況和規定的獎勵基金提取比例確定。個人所得達到國家徵稅標準的,要按國家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二、允許有條件的單位和醫療衛生人員在保質保量完成承包任務,確保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從事有償業餘服務,有條件的項目也可進行有償超額勞動。醫療衛生人員的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不含藥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物質材料消耗費用和適當的儀器設備折舊後,作爲個人酬金全部由單位自主分配,不計入獎金總額。醫療衛生人員超額勞動的收入提成,應計入獎金總額。醫療衛生人員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人才培養和用醫療衛生技術知識爲羣衆服務,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1988〕4號)執行。

三、醫療衛生服務的收費,要根據不同的設施條件、醫療技術水平拉開檔次。專家掛牌門診,以及根據病人的特殊醫療服務要求開展的各種優質服務項目,允許在收費上適當高一些。部分城市大醫院在保質保量完成正常醫療任務前提下,可建立特診室,配備高水平醫護人員,提供高質量服務,實行高收費(公費、勞保醫療不予報銷),向社會開放,以滿足不同層次的醫療保健服務的需要。特診服務收入要由醫院統籌分配,並與特診服務人員個人適當掛鉤。

利用新技術、新設備開展的醫療衛生服務項目,要實行按成本(不含工資)收費。

收費標準應與服務內容一致。收費標準中沒有包括的使用一次或幾次的低值易耗品(如一次性注射器等),按實際消耗計算收費,其範圍和品種要經過覈定。

對外國人的醫療衛生收費價格,應予合理調整,適當提高。根據對外國人醫療收費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由各地衛生、物價部門確定具體標準。

現行門診掛號、住院牀位、手術收費標準偏低的,應予以合理調整。具體調整範圍、幅度和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國家物價改革的統一部署,經物價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醫用商品價格變動較大時,有關的醫療收費標準應適時進行調整。醫用商品價格指數計算辦法、範圍,由物價、衛生部門確定。

四、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藥品檢驗等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項衛生檢驗、監測和諮詢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的收入,應全部留給單位,在扣除必要的物質材料消耗和適當的儀器設備折舊後,用於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具體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自行確定。國家不減少對其正常的經費補助。

五、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行“以副補主”,組織多餘人員舉辦直接爲醫療衛生工作服務的第三產業或小型工副業,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內部應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或經營單位,自1988年至1990年底國家暫免徵收所得稅;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經營單位,需要在稅收上予以照顧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權限,由稅務部門酌情減徵或免徵所得稅。這些企業和經營單位,有條件的,要將收入的一部分上交其衛生主管單位,用於補償和發展衛生事業。

六、擴大醫療衛生服務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爲了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統籌兼顧,認真做好各項管理工作,並切實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把改革放在統攬全局的位置上,進一步開闊思路,開拓創新。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改革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以爲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爲宗旨,要有利於保護人民健康,有利於保證衛生工作任務的落實,有利於醫藥衛生人才的成長,有利於促進衛生事業的發展。

(二)繼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開展以醫德醫風爲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教育,一定要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各級各類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都要根據各自的工作特點,制訂嚴格的紀律,並把職業道德、服務態度、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列爲承包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嚴格進行考覈。

(三)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擴大服務,要符合國家規定,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要嚴格執行物價政策,不得巧立名目濫收費,增加羣衆負擔和公費、勞保醫療不合理開支。

(四)要處理好事業發展和改善職工生活待遇之間的關係,避免發生短期行爲。要針對單位內各科室創收能力差異較大等情況,在開展擴大服務工作時,應統籌安排,有組織地進行。同時注意不要影響醫療衛生人員的身體健康和必要的業餘進修。

(五)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衛生部門進行改革,幫助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對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收支結餘和業餘服務收入不得任意截留,對衛生事業的財政補助應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

七、各地區應根據以上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

熱門文章
衛生部、財政部關於抽調醫務人員支援其他部門或參加臨時任務期間所需經費處理原則的規定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外交部等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關於我國物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以上幹部和專家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政務公開加強衛生政務服務的意見 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關於國際職員配偶出國和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工會興辦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於加強物流短板建設促進有效投資和居民消費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關於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關於促進汽車消費的意見 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 中國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關於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 林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松香儲備的有關規定
推薦內容
衛生部關於醫療衛生機構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 教育部、外交部、財政部關於加速引進外國高等學校教材的幾項規定 文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衛生部關於組織城市醫療衛生機構支援農村衛生事業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國殘聯、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等關於做好全國殘疾人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信息數據動態更新工作的意見 司法部、國家檔案局關於罪犯、勞教人員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衛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級幹部及高級知識分子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規定 鄭爽偷稅漏稅怎麼處罰?國家稅務總局迴應鄭爽涉嫌偷逃稅事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衛生部政治部關於對當前衛生技術人員晉升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人才建設的指導意見 衛生服務站是幹啥的 稅務總局歸財政部管嗎 水利部、國家質檢總局、全國節水辦關於加強節水產品質量提升與推廣普及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徵收管理範圍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關於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報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