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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取證的方式是什麼?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46W

一、肇事逃逸取證的方式是什麼?

肇事逃逸取證的方式是什麼?

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關人員肯定會進行一定的調查舉證,讓案件的處理更爲有效,一旦取證後,肇事逃逸的罪行成立後就會對涉事人員進行處罰,這是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的,對於當事人利益的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具體的處罰就會依據有關的標準進行。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爲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

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3、行爲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並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刑幾年?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後逃逸,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逃逸對於許多受害人來說是無法原諒的錯誤,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存在一定疑問,因爲國家對於肇事逃逸有着較爲嚴苛的處罰,所以當事人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心存恐懼,一旦解決不了就會給自己的責任承擔留有不好的因素。

交通事故現場通常留有大量的痕跡、物證,如胎痕、壓印、散落物等,而這些痕跡、物證對於確定事故責任,判明事故性質,做出事故處理都具有極爲重要的意義,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