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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洪X、陝西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5.22K
李XX與洪X、陝西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田大龍,陝西XX律師。委託代理人:閆X,陝西XX律師。被執行人:洪X,男。被執行人:陝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理。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李XX與被執行人洪X、陝西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陝0112民初1523號民事判決書,於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爲12031.3元。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公司信息、銀行賬戶、房產、國土、車輛等進行了查詢。被執行人已履行3000元,不足部分因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已限制被執行人消費,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它財產線索且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本頁無正文)審 判 長  陳 元人民陪審員  郭金山人民陪審員  孟小燕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書 記 員  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