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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發生共同侵權如何處理?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57W

侵權責任法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發生共同侵權如何處理?

一、《侵權責任法》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發生共同侵權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參照《民法典》處理。

二人以上無論有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只要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即侵權人無意思聯絡但數個侵權行爲直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侵權人之間就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按份責任,即無意思聯絡數個侵權行爲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侵權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

所謂的直接結合是指,數個侵權行爲緊密結合,且每個侵權行爲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必然的;間接結合是指,數個侵權行爲偶然結合,且其中行爲只是爲另一個行爲必然導致損害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並不會也不可能必然引發損害後果。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其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

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綜上所述,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最好的狀況就是雙方能夠協商處理,當然能協商的情況一般是隻造成了車輛的碰撞,但是如果不幸發生了人員的傷亡,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警察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此時也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