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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條款有哪些?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44W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條款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條款是什麼

需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受害者家屬辦理喪葬過程需要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具體的賠償條款是: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爲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爲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即11週歲以下和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金通常是一次性支付,與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的賠償類型是有區別的,造成了傷情需要賠償誤工費、住院費、交通費等,致人死亡需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賠償的具體金額根據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