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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欄目: 擾亂公共秩序罪 / 釋出於: / 人氣:2.26W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號《關於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後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通過仿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