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