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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糾紛最高法的規定有審理案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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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行政糾紛最高法頒佈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行政糾紛最高法的規定有審理案件的嗎

商標行政糾紛最高法頒佈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8.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註冊及續展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六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准註冊的商標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標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核准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不予核准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七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八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商標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

二、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七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3、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

4、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5、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6、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燬的;

7、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商標行政糾紛的相關解釋,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可以瞭解到商標糾紛涉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等。享有商標權的權利人權利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縱容與退縮並不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