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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地補償

欄目: 宅基地 / 釋出於: / 人氣:1.05W
老宅基地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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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價格補償標準

由於宅基地流轉受限,缺乏市場價格,在宅基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的過程中,補償金額往往是通過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談判”方式確定。這使得各地對於宅基地退出的貨幣補償有高有低,並沒有統一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