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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程式的強拆違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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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法程式的強拆違建是否違法

有合法程式的強拆違建是否違法

1、有合法程式的強拆違建是不違法的。對違法的建築進行強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據強拆的程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建築物,違法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建築的型別包括未經審批建設的、未經批准加建、擴建的等,違法建築會被拆除的。

違法建築的型別:(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 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二、強拆的法定程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綜上所述,這個違法建築是要被拆除的,但如果沒有走這個合法的強拆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式就去強拆的話是違法的,但如果是走這個合法的程式去拆除的話就是合法的,至於什麼合法的強拆法定程式上述也有詳細說明,大家可以仔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