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建築該符合哪些程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
第三步,決定程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式活動。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此當發現有違法建築的時候不是我們說拆就能直接拆的,我們需要走完正常的流程審批下達執行通知才可以拆除,否則直接拆除的話還會給自己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