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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要拆嗎?記住:兩種情況不能認定違建 | 農用地建的房都是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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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建的房都是違建,全都要拆嗎?記住:兩種情況不能認定違建

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

也就是說,在農業用地上也是不能搭建房屋的,那麼在農業用地上搭建的房屋就必須要按照違法建築的形式進行拆除嗎?其實並不是這樣,至少有兩種型別的房屋是不可以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予以拆除的。

一、農業用地的基本定義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也就是說,農業用地中包括不能建造房屋的耕地。

二、農業用地的土地性質只能用於種地嗎?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通過該法條,咱們農民朋友可以得知,農業用地並非只能用於種地,只要辦理了相應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那麼將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則為合法程式。

三、在農用地上搭建的房屋有哪兩種不會被認定為違建?

2019年12月20日,自然資源部與農村農業部,兩部門聯合下發的《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

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晒、分揀包裝、保鮮儲存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汙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另外,經過相應批准的建造在農用地上的宅基地也不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這因為,為了滿足當地一戶一宅,住有所居的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