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須在有效期滿前九十天內重新申報,未重新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其使用權。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須在有效期滿前九十天內重新申報,未重新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其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