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擔保方式有5種:
1.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是指當事人通過約定而產生的擔保。除了法定擔保外,其他的擔保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約定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
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民法典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擔保可以分為兩類,即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其中法定擔保的方式由相關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具體的擔保方式。至於約定擔保,那麼就是建立在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基礎之上,約定的擔保方式中就有定金、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