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醫生延誤病情怎麼賠償?
醫生延誤病情後的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雙方自願協商。
2、向醫院所屬地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向醫院所屬地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申請行政調解。
4、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病情延誤後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四、病情延誤後侵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醫生在給患者治病的過程中,如果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出現延誤病情完全是因為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確認的,這種情況下患者是不能要求醫療機構擔責的,所以在計算賠償標準之前,也要看延誤病情的這種原因是否屬於醫生或醫療機構的主觀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