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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沒款返還資金是否存在

欄目: 行政處罰 / 釋出於: / 人氣:2.07W

一,法院罰沒款返還資金是否存在

法院罰沒款返還資金是否存在

被判處的罰沒款不會被返還,現在沒有罰沒款返還,只是一些地方執行按處罰決定繳足罰款後,按收繳罰款一定的比例撥付工作經費給執法部門,這種現象表面上看是按罰沒款返還,實際上就不是,因為這個工作經費撥付的多少由財政部門決定。

二、行政處罰財物處理方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對辦理行政案件的有關財物的不同處理。而且針對不同的性質所採取的處理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如: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櫻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併作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 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 賭具和賭資;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票證、印章等;

(五) 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 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

追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追繳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繳。

罰沒款對於當事人來說可能是一種比較有用的款項,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如果自己確實沒有太多資料證明,自己是無法獲得的,第二就是決定權是在當地的有關部門手中,所以自己需要學會的積極的瞭解地方的政策,確保自己的事情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