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貸行為中,往往出現第三人以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借款合同的情況,在糾紛出現時,如何進行司法認定,需要進一步區分代理的型別。根據是否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代理關係,可將代理分為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