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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返還罰沒款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行政處罰 / 釋出於: / 人氣:6.08K

一、上級返還罰沒款的規定是什麼?

上級返還罰沒款的規定是什麼?

上級返還罰沒款的規定是被判處的罰沒款不會被返還,現在沒有罰沒款返還,只是一些地方執行按處罰決定繳足罰款後,按收繳罰款一定的比例撥付工作經費給執法部門,這種現象表面上看是按罰沒款返還,實際上就不是,因為這個工作經費撥付的多少由財政部門決定。

二、行政處罰財物處理方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對辦理行政案件的有關財物的不同處理。而且針對不同的性質所採取的處理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如: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櫻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併作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 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 賭具和賭資;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票證、印章等;

(五) 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 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罰沒款在我們國家是不存在返還的情況,但是有可能會劃到財政部門來進行一種工作經費上的使用。除此之外,罰沒款跟違法所得的財產沒收和追繳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在存在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應該將共同違法行為所得進行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