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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的同意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8.6K

刑事訴訟法迴避的同意規定是怎樣的?

為了保證刑事司法審判的公正,減少乃至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刑事法律規範,對刑事訴訟法迴避的同意制度等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但由於法律規範具有專業性,故而不少公民不瞭解迴避的條件是什麼,所以本站小編為打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是什麼意思

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負責本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二、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係、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三、刑事訴訟法迴避的同意規定是怎樣的?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同意迴避的,由迴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蔘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不同意迴避的,屬於迴避爭議。

迴避爭議的處理辦法如下: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迴避要求的,被要求迴避的檢察官、法官應當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領導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的,由審判長宣佈休庭,並被告法院院長,由法院院長決定是否迴避。

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院長迴避的,院長宣佈休庭。由院長轉告副院長,副院長召集審判委員會表決,決定院長是否應當迴避。院長不參加會議。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公訴人迴避的,審判長宣佈休庭,有法院通知檢察院,由檢察長決定公訴人是否迴避。

檢察長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檢察長迴避的,審判長宣佈休庭。有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表決,決定檢察長是否迴避。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偵查人員迴避的,是否迴避由公安局長決定。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公安局長迴避的,由公安局長報告同級檢察院,由檢察委員會表決決定公安局長是否迴避。

迴避要求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應當作出迴避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以後,作出迴避的機關應當換人蔘與此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迴避要求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訴訟程式繼續進行。

滿足迴避條件的適用規定的,是需要主動提出迴避的,被告的厲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迴避的請求,在司法實踐中,迴避的適用案例是比較常見的。針對不同主體提出的迴避請求,有權同意的主體是有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