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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8.49K

一、暴力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規定是什麼?

暴力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規定是什麼?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屬於選擇性的罪名,做出妨害駕駛的行為後,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安全駕駛罪處罰,構成嚴重後果的,按交通肇事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2、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主要是乘客。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如,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3、客觀要件

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妨害安全駕駛,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公交車、計程車或網約車乘客如果在司機駕駛過程中,有使用暴力干擾司機正常駕駛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駕駛機動車上路的,一定要首先注意瞭解交通法規的規定,此時我們如果是不小心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話,一定要積極的配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