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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經濟損失由誰賠償?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71W

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經濟損失由誰賠償?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經濟損失由誰賠償?

犯罪分子賠償,在刑事判決之前,需要對民事賠償情況進行處理和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4次會議、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執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經濟損失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但對於壬敢經濟損失的,肯定也是涉及到民事賠償的相關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