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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販毒被批捕了之後執行什麼程式?

欄目: 強制措施 / 釋出於: / 人氣:3.06W

老公販毒被批捕了之後執行什麼程式?

一、老公販毒被批捕了之後是應該執行什麼程式

批捕之後就是偵查機關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公安預審)--提請檢察院批捕(或者決定取保直訴)--檢察院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此期間可以取保候審)--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決定不起訴)--法院立案庭立案--排期(檢察院移交刑事案件卷宗)--具體業務庭開庭--審理--判決--執行(拘役、管制交公安機關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交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由高階人民法院稽核後交監獄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稽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交原判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條件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實施程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徵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關於嫌疑人的逮捕批准是由檢察院決定,只有檢察院可以批捕,但是關於逮捕的執行則是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逮捕之後,嫌疑人就被羈押到了看守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有權委託辯護人,如果嫌疑人生活困難或者是存在法律援助情形的,法院會依法為其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