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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搶劫的認定是怎樣的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27W

多次搶劫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多次搶劫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搶劫數額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3.持槍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4.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2000年11月22日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眾所周知搶劫罪屬於暴力型犯罪,自然《刑法》中對此罪的處罰也就不會很輕,按照規定一般構成搶劫罪的是處3-10年有期徒刑的處罰,情節極其嚴重的話,那麼還有可能直接對罪犯判處死刑。這個時候就要注意了,如果存在特殊情況,若犯罪的時候未滿18週歲、審判的時候懷孕了,那都是不能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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