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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42W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轉化型搶劫,是搶劫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因當場實施暴力行為轉化而來的。那麼,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如果沒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財物的,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就不適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條的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必須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為前提。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 並不必須夠成犯罪,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不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但是如果使用當場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

二、其次,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行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行為必須是“當場”使用 這裡的 “當場”是指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或雖離開現場但尚被追逐的過程中 。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中,沒有達到目的,未取得財務而被人發現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取財物的行為就應當人定為轉化行搶劫罪。或者取得財物後被人發現,在逃跑被追逐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也應當人定為轉化型搶劫罪,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作案以後,在其他的時間地點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就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也就不能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條進行處罰,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其他的刑法條款論處。

三、最後,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所謂的窩藏贓物,是指為了保護贓物不被追回;所謂抗拒抓捕是指港劇公安機關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 ;所謂毀滅證據是指銷燬 消滅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遺留在作案現場的痕跡物品以掩蓋自己的罪行。只要行為人處於上述任何一個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就具備夠成了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所以,轉化型搶劫,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並且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這樣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