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手機照片,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手機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