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電子資料證據司法解釋

欄目: 證據調查 / 釋出於: / 人氣:1.85W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資料,以及通過網路線上提取的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資料,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資料,能夠扣押電子資料原始儲存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儲存介質,並製作筆錄,記錄原始儲存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資料原始儲存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資料。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儲存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訊功能的儲存介質,應當採取訊號遮蔽、訊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電子資料證據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