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資料電文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欄目: 施工合同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2.83W

資料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我國 《電子簽名法》之規定,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電子簽名法》規定,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資料電文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