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額賠償方式是指什麼?
限額賠償方式是指保險賠償的一種方式。有兩種形式:
(1) 超過一定限額賠償。即保險人規定免除責任的限額,限額內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超過限額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
(2) 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即保險人規定賠款的最高限額,限額內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超過限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支付賠償金;這是國家賠償的最主要方式,是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
2、返還財物;如果被侵權人的財物還存在,並且能夠返還時,應該返還財物;
3、恢復原狀;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應該予以恢復原狀。
除以上幾種常用方式外,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並造成精神損害時,還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國家賠償的種類是怎麼樣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賠償方面的問題,是做出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說保險方面的賠償,存在限額賠償的方式,還有國家賠償,主要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以及民事賠償,不同賠償方式會決定不同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