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不配合辦理工傷待遇怎麼辦?
可以先由員工自己辦理工傷認定的相關手續,然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或者是人民法院裁定用人單位強制配合辦理工傷待遇手續。
單位拒不配合工傷待遇的後果是依法對單位進行罰金處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可以得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二、申請工傷所需材料有哪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身份證影印件;
3、醫院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4、工商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5、用個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廠牌、工卡、證人證詞、出入證、罰款單、警告信等)
6、工傷事故報告書
7、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認定書、路線圖、房東證明及身份證影印件、鄰居證明及影印件。
三、工傷待遇誰負責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過去由用人單位支付逐漸轉變為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由於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 遇,發生工傷事故,對用人單位經濟利益沒有影響,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積極性不高。
工傷事故發生後,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工傷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工傷事故責任的分攤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維護工傷職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於用人單位承擔了部分工傷費 用,可以調動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積極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四、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
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在單位或者是其他工作場合因工負傷、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職業病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此時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配合辦理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的程式,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辦理致使職工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處獲得工傷賠償的,就應當由單位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