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前的過錯還需要追究。因為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員工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