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由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實務操作要點:
1)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無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
2)勞動者填寫辭職申請書或者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勞動者離職後3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深圳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注意事項:
1)經由勞動者方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簽訂協議時用人單位應注意措辭的嚴謹性;
3)經由勞動者方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時需及時轉向預告解除方式。